多金老板迎娶女大学生,遗嘱竟要求“至死不得改嫁”,法官判无效
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郑莹近期就遭遇了一起极具代表性的继承纠纷案件。故事的主角,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那个年代典型的白手起家创业者。他与原配妻子携手并进,共同奋斗,不仅事业有成,还育有一子赵峰,家庭事业双丰收,堪称人生赢家。然而,岁月流转,情感亦随之变迁。在老赵与原配离婚后不久,他迎娶了一位年轻的女大学生小丽,开始了第二段婚姻生活,并育有幼子赵东。
婚后第五年,命运似乎对老赵开了一个玩笑,他被诊断出患有肝癌,生命进入了倒计时。在病榻之上,老赵满心忧虑,他既放心不下年幼的儿子赵东,又担心自己辛苦打下的江山落入外人之手。于是,他亲自起草了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老赵详细规划了自己的财产分配:名下三套房产,一套赠予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赵峰,一套留给与小丽所生的赵东,而第三套房产以及家中的存款、股票等所有动产,则全部指定由小丽继承。但这份丰厚的遗产并非无条件赠予,老赵在遗嘱中附加了一个苛刻的条件——小丽必须签署一份“至死不得改嫁”的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否则将丧失继承权。老赵在遗嘱末尾郑重签名,并注明了日期,仿佛是对这份遗嘱的权威性做出了最后的确认。
然而,世事无常,老赵的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老赵的离世,不仅让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更引发了一场围绕遗产分配的激烈争执。小丽与儿子赵东依据遗嘱,将赵峰及老赵的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遗嘱内容分割老赵留下的遗产。
此案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擅长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郑莹深知此案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了各方争论的焦点。小丽一方坚持认为,遗嘱是老赵的真实意愿表达,应得到尊重和执行;而赵峰及其祖父则反驳称,遗嘱中关于限制小丽婚姻自由的条款,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
经过深入调查和细致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老赵在遗嘱中第三条关于小丽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的限制与约定,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条款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对于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法院决定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在没有其他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老赵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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