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酒驾撞人致死让妻“顶包”,法院一审严惩:判刑2年
回溯至2023年11月26日晚,秋风萧瑟,夜色已深。被告人舒某某在结束了一场与朋友们的聚会后,带着几分醉意回到了家中。酒精的作用让他很快陷入了沉睡,却也为次日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次日上午7时30分许,当第一缕阳光穿透薄雾,照亮了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时,舒某某却仍在酒精的麻醉中未能完全清醒。他无视了自己体内高达81.3mg/100ml的乙醇含量,毅然决然地发动了小型普通客车,踏上了前往目的地的道路。然而,命运似乎与他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当车辆行驶至干沟桥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且舒某某反应迟钝,他未能及时注意到前方行走的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在一阵刺耳的刹车声和金属碰撞的巨响中,悲剧发生了。陈某某被狠狠地撞飞出去,当场失去了生命体征;而万某某虽然幸运地捡回了一条命,却也遭受了右胫骨中段骨折的轻伤,痛苦地躺在路边。小型普通客车的前部也严重受损,现场一片狼藉。
然而,更令人震惊的是,事故发生后,舒某某并未立即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他选择了逃避,不仅没有表明自己为驾驶人,还让自己的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驾驶人,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理。这一行为无疑是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践踏。
但真相总有大白的一天。当日11时许,在内心的煎熬和外界的压力下,舒某某终于鼓起勇气,来到了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达了对受害者家属的深深歉意。然而,无论他如何悔恨,都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
经过深入调查和责任认定,舒某某被判定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他的酒驾行为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受害者陈某某因未走人行道,被判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辜的万某某则完全是无妄之灾,被判定为无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而万某某的伤势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也需要长时间的康复和治疗。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最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然而,舒某某对此判决并不服气,他认为自己虽然犯了错,但已经投案自首并表达了悔意,应该得到从轻处理。于是,他提出了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后,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庭上,双方律师就案件的定性、量刑以及赔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舒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试图从多个角度为舒某某开罪或争取更轻的刑罚;而受害者家属则坚持要求严惩凶手,为逝去的亲人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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