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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普查都查些什么内容?

发布时间:2023-10-31 15:06:28来源: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此次普查的总体目标是什么、普查什么内容、如何组织实施、前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基本情况又如何?针对以上有关问题,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做了解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开展过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956年开始,在普查基础上,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公布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次普查因客观条件限制,仅覆盖24个省份,但普查成果为新中国文物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981年开始,普查覆盖面积比第一次普查明显增大,这次普查基本实现了对全国文物资源的总体掌握,有力促进了文物法制建设,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为文物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在普查基础上,国务院核定公布了第二批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地也公布了多批次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007年起,国务院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立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16个部门。这次普查历时5年,全国共登记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查清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和基本情况,掌握了文物资源大量基础信息和翔实数据。

在普查基础上,国务院核定公布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量达到5058处。各地也公布了多批次文物保护单位,截至2023年5月31日,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公布26507处。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进一步扩展了文物内涵与外延,将工业遗产、乡土建筑、线性遗产、文化景观等类型纳入普查范围,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

为什么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距今已16年,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低级别文物保护状况引发全社会关注。上述负责人称,不管从党中央要求、事业发展需要还是人民群众期待出发,都需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据介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此次普查的核心任务是要在全国范围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复查和新发现,调查基础信息,评估文物价值,依法完成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程序,纳入法定保护对象。

记者了解到,本次文物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本次普查的复查对象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766722处不可移动文物,要逐一现场核查,了解变化状况。对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特别是这次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要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

本次普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计划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其中,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更细致的工作安排、技术路线将在普查总体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此外,根据《通知》,接受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地区,可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内容。

国家文物局表示,普查中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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